以收代罰,以協會會費、贊助費名義向35家違法單位收取130.89萬元后,對這些違法單位便不再處罰;
集體腐敗,違紀長達7年,涉案人員12人。其中,處級干部4人,科級干部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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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紀委查處的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違紀案件,涉案人員多、違紀時間長、違紀金額大,社會影響惡劣,是一起濫用執法權為小團體謀取利益的典型案件。
案件特點
公然濫用公權。從2006年至2013年,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執法監察中,發現35個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在以協會會費、贊助費等名義向每個單位收取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資金后,對這些單位應處罰不處罰、應糾正不糾正,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例如,2006年1月,市勞動監察支隊發現某醫院存在少報漏報社會保險基數的問題,按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后經雙方商定,由該醫院交市勞動保障協會會費5萬元后,監察支隊不再對此事進行處罰。
集體揮霍浪費。在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以收代罰收取的130.89萬元中,有74.35萬元款項以贊助費的名義不入單位財務賬目,或要違法單位將款項直接劃入賓館酒店、商貿公司、煙酒茶行,或開具發票到違法單位報賬,等等,用于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或市人社局開支、職工旅游和購買服裝等。例如,2013年上半年,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檢查中發現某煤礦存在違反勞動法的問題,按規定應進行處罰。經雙方討價還價,在該煤礦代付了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一些場所的消費款5萬元之后,監察支隊未再對該單位進行處罰。
專項資金失控。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設立專戶,管理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的會計、出納由原副支隊長黃規主一人擔任,專戶資金轉賬必須同時使用監察支隊行政公章和黃規主個人私章。事實上,公章、私章均由黃規主一人保管,轉賬不需任何人審批,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收取甚至未建立賬冊。2007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間,黃規主分21次挪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388.6萬元,分別以個人存定期、購買理財產品等方式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接手黃規主的另一位副支隊長李永軍“前腐后繼”,違規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387萬元購買理財產品。
發案原因
執法人員法紀觀念淡薄。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違紀案件,涉案人員12人,其中處級干部4人、科級干部5人。他們法紀觀念淡薄,不守紀律,不講規矩,濫用公權,執法違法。例如,2007年4月,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工程建設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監察支隊擬對該單位作出罰款236.1萬元的行政處罰。后經協商,該單位只向市勞動保障協會繳納4萬元會費便“過關”。
行政裁量權不受制約。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處理的35個案件中,有22個案件是在擬處罰前,通過口頭協商以以收代罰的方式“私了”,有13個案件是在市人社局下發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行政處罰告知書》等法律文書后采取以收代罰方式進行處理,暴露了執法不講程序、執法人員裁量權不受制約的問題。例如,2012年4月,監察支隊執法人員發現某銀行存在瞞報上年度工資總額,少繳失業保險6.9萬余元的問題。監察支隊向該銀行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后經討價還價達成口頭協議,在該銀行為監察支隊報銷了19864元的煙酒、用餐發票后,監察支隊未再對該銀行作出處罰。
黨組主體責任缺失。這起違紀案件,違紀時間從2006年至2013年,長達七年。市人社局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對此問題監管失職。從2011年開始,市人社局違反規定給下屬二級機構下達收費處罰任務,其中監察支隊為每年30萬元。監察支隊以收代罰的部分資金也用于市人社局的開支。案件涉及的前后兩名分管局領導,不僅沒有履行“一崗雙責”,甚至同意下屬的違紀違法行為。同時,這起案件也暴露了市人社局內部管理不規范,特別是罰沒款管理、專項資金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監督約束不力。一是紀檢監察監督不力。這起違紀案件具有一定的公開性,且違紀時間長達七年,市人社局紀檢組、監察室沒有履行好監督職責,對其違紀問題或失察、或視而不見。二是社會監督不力。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執法中發現的35個違反勞動法的單位,全部是國有企業,涉及銀行、醫院、石油等行業,這些單位不僅不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規,明知執法單位以收代罰等做法是違紀違法行為,還合謀違紀違法,沆瀣一氣,教訓深刻。(郴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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