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皇冠KTV
大火后場景
大火后場景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子薇)去年12月15日零時26分,河南省長垣縣皇冠歌廳(皇冠KTV)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過火面積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57.64萬元。今天上午,法晚記者(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從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獲悉,事故追責已經做出,經調查認定,長垣縣皇冠歌廳“12·15”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26人被處理,其中,長垣縣蒲東派出所副所長、長垣縣消防大隊代理大隊長、長垣縣公安局副局長、鄭州市金水區衛生局黨組副書記等6名官員被立案偵查。該KTV控股人、經理、收銀員等8人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
事故直接原因為皇冠歌廳吧臺內使用的電暖器,近距離高溫烘烤違規大量放置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罐裝空氣清新劑,導致空氣清新劑爆炸燃燒引發火災。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8人)
1.孔維凱,皇冠歌廳控股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尹軍偉,皇冠歌廳經理,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郭東蘭,皇冠歌廳收銀員兼采購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李遠,皇冠歌廳收銀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孔維威,皇冠歌廳登記法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審。
6.焦路遙,皇冠歌廳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審。
7.焦黎鵬,皇冠歌廳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審。
8.牛愛穗,皇冠歌廳水吧服務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審。
(二)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措施人員(6人)
1.牛增道,中共黨員,長垣縣蒲東派出所副所長、社區民警。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2.職肖強,中共黨員,長垣縣消防大隊代理大隊長。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3.趙閣委,長垣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消防工作。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4.于鵬飛,中共黨員,現任鄭州市金水區衛生局黨組副書記,2008年6月任長垣縣消防大隊大隊長,2010年6月任教導員,2013年1月轉業。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新鄉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29日批準逮捕。
5.趙永波,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工作人員,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人。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6.王勝利,中共黨員,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工作人員,2010年 5月至2014年7月任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副局長。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月5日批準逮捕。
(三)黨政紀處分建議(12人)
1.滑志強,中共黨員,長垣縣公安局蒲東派出所所長,負責派出所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劉炎,中共黨員,現任輝縣市公安消防大隊代理副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周法珍,中共黨員,長垣縣公安消防大隊防火參謀,負責長垣縣公安消防大隊防火監督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馬政軍,中共黨員,現任新鄉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參謀,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5.李曉明,中共黨員,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毛劍鋒,中共黨員,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黨委委員、副主任科員兼人事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7.林建文,中共黨員,主任科員,原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黨組(委)書記、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王愛民,中共黨員,長垣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管理股股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9.程景軒,中共黨員,長垣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0.馮海兵,中共黨員,長垣縣蒲東辦事處黨工委委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1.李曉偉,中共黨員,長垣縣蒲東辦事處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張學峰,中共黨員,長垣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公安消防。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責成長垣縣縣委、縣政府分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檢查。
長垣縣皇冠歌廳營業執照被吊銷并被依法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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