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實習生 胡云 記者 王亮)漢中男子湯某向他人借款5萬,逾期未能還款,妻子田某竟私自將抵押的車開走。律師表示,田某已涉嫌盜竊。目前,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區公安分局西關派出所已對此立案偵查。
借款未還私自開走抵押的轎車
2013年1月5日,湯某經人介紹,以妻子生孩子住院及房子裝修為由,向家住漢中的彭某借款5萬元。湯某用妻子田某的轎車和一套房產做質押擔保,并承諾借款最多一周還清。借5萬元當天,湯某便將車子質押給了彭某,停放在漢中市中心廣場某處。第二天晚上,湯某找到了彭某,再次向彭某借了1萬元,加上之前所借共計6萬元。
2013年1月9日,還款日到了,彭某向湯某及田某提出還錢,而湯某以手頭緊為由一再推脫。十幾天以后,湯某找到彭某,聲稱沒錢還所以車子不要了,彭某便提出將車子過戶,而湯某稱田某過段時間會來辦理過戶,此后湯某與田某離異,彭某也再沒聯系上湯某。2013年4月,田某找到彭某索要1萬元為車子進行過戶,而彭某只愿意出5000元,雙方不歡而散。此時彭某又要求田某還錢,而田某稱其要去外地打工1年再還錢取車。
2013年4月至5月,田某多次向彭某索要車子,并在之后的一個晚上準備偷偷將抵押的車開走,但被彭某發現并報警,經民警調解離去。2015年12月15日凌晨3點,田某未經彭某同意,私自將車子開走。
目前漢臺區公安分局西關派出所正進行立案偵查。
律師:私自開走“質押物”涉及盜竊
據陜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常敏安律師介紹,此事件涉及盜竊,屬于民事侵權類案件。田某未經某同意私自開走“質押物”,此行為構成盜竊,彭某可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根據《物權法》208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動產。
同時,常敏安提醒廣大市民,當債務人超過質押期限但仍舊未還款時,則債權人應當自超期的第一天始,在兩年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后,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侵權案件,都應當依法,向司法機關尋求幫助,切忌擅自處理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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