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防范虛假訴訟 守護司法誠信(法治頭條·關注誠信建設④)
“無中生有”虛構本不存在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通過虛假訴訟試圖轉移財產;持偽造的工資欠條、工資表,名為“討薪”,實為企圖參與分配房屋征收補償款……司法訴訟是人民群眾維護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然而,現實中,一些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試圖鉆法律空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制造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正常司法秩序。
什么是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有何特點?產生虛假訴訟的原因是什么?應如何防范和打擊?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惡意串通、虛構事實,“虛假訴訟”牟私利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虛構法律關系、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企圖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此外,當事人單方虛構法律關系、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等行為,也屬于廣義上的“虛假訴訟”范疇。
兒子狀告父母要求其變賣房產,這是為什么?浙江杭州濱江區法院法官沈一偉曾審理一起虛假訴訟案件,讓他記憶猶新。
去年7月,李A來到濱江區法院,要求裁定拍賣、變賣李B和樓某名下一套價值500多萬元的房產,實現其擔保物權。李A表示,2013年,李B向他借款500萬元,約定年息15%,由樓某進行擔保,并以李B和樓某名下的一套房子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李A依約向李B交付500萬元,但李B一直沒有還錢。李A因此要求將抵押房產拍賣,所得價款讓他優先受償。樓某和李B均對李A的申請無異議。
表面上,這只是一起要求實現擔保的普通訴訟。但一些細節卻讓沈一偉不禁生疑:李A和被申請人李B同姓,他們之間是什么關系?原告李A還很年輕,怎么能出借那么多錢?
經過調查發現,原來,李B從事房地產開發,財務緊張,債務很多,而所謂“擔保人”樓某曾是李B妻子,二人于2000年協議離婚,李A則是二人的兒子。此外,沈一偉還發現,在浙江東陽法院有一起與此案相關的案件,多名李B的債權人起訴要求撤銷李A與李B之間的這筆“父子債”以及相應的擔保抵押。東陽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李A和李B之間的債務結清,其抵押權也已消失。
李A和李B決定鋌而走險,他們一邊不服東陽法院的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另一邊認為法院之間也許缺乏聯絡,趕緊在濱江區法院啟動“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如果濱江區法院沒有發現其中“奧妙”認可其申請,房子就可以被拍賣、變現給兒子李A,成功實現對其他債務人的“賴賬”。最終,濱江區法院認定其為“借虛假的民間借貸關系,試圖通過訴訟轉移財產,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依法駁回李A申請。
以低成本獲得高額不當收益
“虛假訴訟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房地產權屬糾紛、商標侵權糾紛、勞動報酬糾紛、保險糾紛等領域。近年來,在保險、仲裁和海外交易等領域虛假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多。”長期辦理虛假訴訟案件的江蘇蘇州市檢察院民事檢察處處長馮立介紹,其中,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偽造證據、虛構事實相對容易,當事人通過合意串通達到非法目的難以被發現,致使民間借貸糾紛成為虛假訴訟的重災區。
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虛假訴訟法律事務部主任王朝勇看來,虛假訴訟的行為人通常具有較為親密的關系,如親屬關系、朋友關系等,“由于虛假訴訟需要行為人之間對現有言詞證據或書面證據進行相互印證,具有親密關系的行為人之間更便于串通證據。”
此外,從涉案標的看,虛假訴訟涉案金額較大。以低成本獲得高額不當收益,正是虛假訴訟行為人的重要動力。從當事人到庭率看,虛假訴訟當事人到庭率較低。由于虛假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必然存在矛盾之處,為給法官查清案件事實設定阻礙,虛假訴訟行為人通常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從案件處理結果看,虛假訴訟通常以調解方式結案。因虛假訴訟行為人之間事先進行充分的對質準備,在庭審現場一般不會出現雙方激烈對抗,多以接受調解獲得執行依據。
“之所以會出現虛假訴訟的問題,首先在于一部分當事人道德觀念缺失、法律意識淡薄,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為了達到逃避債務、逃避稅費、稀釋債權等目的,不惜以身試法,騙取法院訴訟文書確認。”馮立認為,“虛假訴訟案件往往經過當事人周密串通、精心策劃,并且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形式上的合法性。”
實踐中,虛假訴訟案件的標的往往同時也是其他案件標的,一個案件可能分別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審理判決,有些虛假訴訟行為人正是鉆了法院之間信息不暢通的“空子”。
“此外,虛假訴訟查處協作機制不流暢,也加大了偵辦難度。”馮立表示,虛假訴訟案件多涉及經濟利益,主要標的為錢款、房屋等,圍繞標的查明相關法律關系,常需要借助公安、銀行、工商等單位力量開展調查,而法律對于協查沒有明確規定回復期限等,往往使調查工作遇到困難。
嚴厲打擊、加大懲戒力度,強化誠信體系建設
以虛假訴訟來牟取私利的違法失信行為,嚴重損害司法誠信和司法公信,必須依法進行防范和打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虛假訴訟是我國法律中明文規定的違法行為,在刑法中就有虛假訴訟罪的罪名。
對于如何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劉俊海建議在訴訟階段,法院應針對民間借貸、房地產買賣等重點領域案件的受理、舉證、審理、執行等環節發放虛假訴訟風險告知書,提升訴訟參與人風險意識和防范心理。同時加大對民事證據的審查力度,進一步打通法院之間存在的“信息壁壘”,以防惡意當事人“鉆空子”。
此外,還應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戒力度。對虛假訴訟的參與人,法院應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檢察院、法院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防范打擊虛假訴訟,不僅要通過司法途徑嚴厲打擊、加大懲戒力度,與此同時,強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升社會誠信氛圍同樣至關重要。”馮立建議,進一步完善針對企業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統,將虛假訴訟參與人列入失信名單,逐步開展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接軌工作,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應注重傳統宣傳與新媒體信息發布相結合,向社會公開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開展虛假訴訟監督成果巡展等形式,提高虛假訴訟危害的社會認知度,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道德誠信風氣。”
通過對一些虛假訴訟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虛假訴訟的制造者除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外,律師、法官等也可能成為虛假訴訟的制造者。王朝勇認為,對于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群,不僅適用于刑法,還可以結合律師法、法官法等與其特殊身份有關的法律規范,對其進行雙重制裁,“如此才能嚴厲打擊知法犯法、權力濫用的行為,同時更好地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記者 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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