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政發〔2018〕15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辦法(試行)》已經2018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確保供水安全,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以下簡稱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是指從甘肅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四干渠末端(武山縣榆盤鄉)為起點,途經天水市境內的武山縣、甘谷縣至秦州區平峪溝右岸城區供水管網干管節點為止建成的、在建的以及今后因工程需要而增設的各種供水工程設施,包括取水工程、隧洞、倒虹吸、暗渠、輸(供)水管道、各類閥井、調蓄水池、凈水廠、管理站(所)及其通訊、供電等附屬管理設施。
第三條 市水務部門是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國土資源、建設、環保、交通運輸、規劃、供電、通訊等相關部門、單位和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沿線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害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依照《甘肅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結合工程沿線實際,確定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暗渠和覆蓋層厚度小于20米的隧洞覆蓋面中心線兩側各30米區域。
(二)倒虹吸、輸(供)水管道(包括各類閥井)外壁兩側各10米區域。
(三)凈水廠及管理站(所)圍墻周邊5米區域;獨立的管理房、站建筑物周邊5米區域。
(四)調蓄水池外邊界向外50米區域。
(五)通訊線路電桿、鐵塔、拉線為桿基、塔架、地錨四周2米,架空線路兩側以外2米區域;地埋電纜、光纜為中心線向外2米區域。
(六)電力線路為邊相導線按地面投影向外區域:35~110Kv為10米;6~10Kv為5米;6Kv以下為3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侵占、拆除、損毀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覆蓋、涂改、損壞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所設的永久性標志和測量標志。
(三)在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挖坑、挖溝、挖沙、取土、修墳、打井、鉆探、爆破、炸石等行為。
(四)擅自在市引洮輸(供)水管道穿越河道段上下游2公里范圍內開采砂石料或在暗渠頂部和護坡鏟草、取土等行為。
(五)在輸(供)水管道和暗渠上方(警示牌限制區域內)行駛機動車輛。
(六)在調蓄水池及輸(供)水管道保護范圍內傾倒廢渣、廢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在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基建項目建設的,必須經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要求落實各項防范保護措施。
第八條 未經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上截流取水。
第九條 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的監管。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管理任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確保供水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發現故障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市引洮供水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玩忽
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市其他水源輸(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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