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受賄案一審宣判 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0萬 領刑14年
據(jù)新華社電 記者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政協(xié)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huán)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智全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智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0萬元;張智全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依法繼續(xù)追繳。張智全當庭表示不上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199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智全在擔任臨洮縣縣長、縣委書記,甘肅省委副秘書長,慶陽市市長、市委書記,白銀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項目建設、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智全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419.8萬元,另有美元3萬元、黃金1.5千克,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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