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4名學生遭老師猥褻,培訓機構用人“失察”各賠4萬元撫慰金
教師發生猥褻行為,培訓機構“用人失察”該如何擔責?
今年1月,一起因培訓機構老師猥褻未成年學生引發的侵權索賠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四名被害兒童的家長認為培訓機構用人“失察”,向該機構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起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長寧區檢察院獲悉,最終,經二審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于6月21日達成協議,培訓機構分別支付4名被害兒童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萬元,并當場賠禮道歉。
同時,長寧區檢察院還向相關發證機構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撤銷涉案教師的相關資格證書,獲得采納。
培訓機構用人“失察”,受害方提起民事訴訟
這并非是長寧區檢察院第一次接觸此案,培訓機構老師廖某猥褻兒童一案正是由該院提起公訴后獲判。
廖某于2017年8月被該培訓機構聘為書法班老師,2017年8月3日至10月18日期間,他借教學指導之機,先后對書法班的四名學生實施猥褻。長寧區檢察院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對“零口供”的廖某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對廖某頂格判處從業禁止。
最終,法院采納指控意見,對廖某定罪量刑的同時,判決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雖然罪魁禍首廖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被害兒童的家長看來,培訓機構用人失察,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了解到,廖某不僅沒有教師資格證,且在其他培訓機構擔任書法老師時也曾因猥褻兒童行為被投訴。
2018年12月18日,被害兒童家長向長寧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培訓機構賠償精神損害。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培訓機構賠償精神損害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權行使支持起訴的職能。
2019年1月2日,被害兒童家長向長寧區檢察院遞交支持起訴申請。長寧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培訓機構在員工招錄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過錯:一是在聘用廖某時未審核其工作經歷、職業資質和道德素養;二是發現廖某授課中的不當行為后未及時進行有效處理,導致犯罪后果進一步擴大;三是在招生培訓時沒有取得教育培訓資質,存在重大瑕疵,應當對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為幫助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害人實現訴訟權利,彌補其法律知識、訴訟能力的不足,長寧區檢察院決定支持起訴。
訴前準備階段中,長寧區檢察院積極向被害兒童家長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幫助他們采取適當的訴訟策略,如建議他們從培訓機構對廖某的招錄審核、教學活動日常監管等方面著手,收集相關證據。
考慮培訓機構過錯行為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長寧區檢察院建議家長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以此彌補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人廖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損失,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月21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長寧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起訴。最終,經二審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于6月21日達成協議,培訓機構分別支付4名被害兒童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萬元,并當場賠禮道歉。
制發檢察建議:撤銷涉事教師相關資格證書
檢察監督并未就此結束。
長寧區檢察院高度關注性侵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行業治理漏洞和隱患,督促行政機關履職。
該院經調查核實,廖某持有某書法考級中心頒發的書法考級注冊教師(高級)證書。為預防廖某利用上述證書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該院向發證機構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撤銷廖某資格證書,獲得采納。
針對培訓機構無證辦學的問題,長寧區檢察院將線索移送區教育局,并聯合教育局對本區教育培訓、托育機構進行專項督查,重點排查辦學資質、教職人員入職管理、機構環境與設施等問題,依法規范教育市場。經區教育局牽頭聯合執法查處,涉案培訓機構已經關閉。
除廖某猥褻兒童案之外,近年來,長寧區檢察院還辦理了多起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案件,其中包括攜程親子園虐童案。這些案件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看護機構管理責任意識淡薄、對教職人員資質審核不嚴等問題。
為改變這一現狀,長寧區檢察院聯合區委政法委、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等8家單位,出臺《關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和看護行業建立入職查詢和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試行)》。
近日,長寧區檢察院還聯合相關單位以“推門抽查”等方式,對長寧區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托育機構、培訓機構等單位的7000余名在職人員進行違法犯罪記錄核查,其中包括門衛、保潔員、志愿者等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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