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組織外出參加足球賽,13歲學生聚餐時被隊友砸傷臉部致殘 校方被判擔責4成
一年半以前,四川資中一學校組織學校足球隊外出參加運動會,賽后為慶祝獲獎,安排參賽隊員聚餐。但聚餐時,一名13歲初中生因與隊友發生口角,被對方用茶水杯砸傷臉部。后經鑒定,其左眼瞼輕度畸形,評定為十級傷殘……
盡管雙方曾在學校達成協議,協議中寫明“與學校無關”,但因后續治療等原因,受傷學生一方隨后提起訴訟,向砸人隊友及其父親、學校方面索賠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
4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除受傷學生自行擔責10%、砸人學生承擔50%的主責外,一審法院還認定,學校在此次事故中并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40%的侵權責任。由此,法院判決砸人學生及其父親、學校賠償受傷學生相應損失。
事發:
賽后聚餐慶祝
他和隊友發生口角被砸傷
一年半以前,時年13歲的黃某在內江市資中縣某鄉鎮中學念初中,也是學校足球隊的一員。
2020年11月9日至13日,學校組織足球隊到縣城參加運動會,黃某和同年級的何某均隨隊參加。11月13日比賽結束后,學校為慶祝獲獎,由老師安排參賽隊員在縣城某餐館聚餐。
聚餐期間,黃某因與何某發生口角,被對方用餐桌上的茶水杯砸中臉部,導致臉部受傷。此時,老師并不在現場,而是在他們住宿的賓館結算費用。見有學生受傷,餐館工作人員立即將黃某送到當地醫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黃某左眼眼瞼皮膚裂傷,醫生對其進行了縫合等處理,門診費花費277.47元。隨后10多天,黃某先后多次到衛生服務站、醫院和診所等就診,花費數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此期間,何某父親向黃某家人支付了前期醫療費用1000元。
后雙方在學校達成調解協議,何某一方賠償并當場支付黃某醫療費3200元,學校政教處副主任作為見證人簽字。
起訴:
傷者起訴索賠
校方自認為不應擔責
黃某一方稱,學校調解雙方的賠償問題后,還約定由何某家人將黃某送至醫院整形修復,但遲遲未送去。為此,2021年11月,黃某一方提起訴訟,向何某及其父親、學校索賠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交通費、監護人誤工費等損失共計9.4萬余元。
在此之前,黃某曾到成都的醫院接受手術治療。醫院診斷為左側上瞼萎縮性瘢痕,后期瘢痕有攣縮風險,導致左側眼瞼閉合不全。
提起訴訟后,黃某申請了鑒定。后經司法鑒定,黃某因外傷致左眼眼瞼皮膚裂傷,現遺留左眼瞼輕度畸形,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醫療費約需10200元。
庭審中,何某及其父親辯稱,黃某臉上疤痕并非糾紛導致,前期何某一方也承擔了相應支出。此外,此事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黃某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學校方則認為,學生參加縣運動會,不屬于學校單獨組織,學校也遵循了學生自愿參加的原則。學生參賽時都有老師“守到”,返校也送到了校門口,事發時老師不在餐館是在督促其他學生,且在賓館結賬,不存在監管不力。此外,在調解協議中,既然寫了“與學校無關”,那學校就不應承擔責任,但可適當從人道主義角度承擔一定的責任。
判決:
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擔責4成
資中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及何某在學校組織下,到資中參加學生運動會,并在賽后學校組織的聚餐中發生口角,導致黃某左眼瞼被何某用餐具砸傷,黃某的受傷與何某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為此,何某出手導致黃某受傷,應對侵權行為承擔50%的主要責任。根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何某父親應承擔何某的侵權責任。
同時,法院還認為,黃某與何某發生口角在先,引起糾紛發生,應承擔10%的次要責任。此外,學校辯稱對此事件不負有責任,但并未舉證證明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方應對侵權責任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黃某40%的損失。
據此,在認定黃某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6萬余元的基礎上,2022年2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品迭已支付的5200元,何某及其父親還需賠償黃某各項損失17933元;學校賠償黃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85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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