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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女子重病轉運北京急救 車行途中身亡 衛健局:“救護車”無執醫資質

吉林女子重病轉運北京急救 車行途中身亡 衛健局:“救護車”無執醫資質   

↑涉事車輛

紅星新聞記者|王語琤 杜玉全

責編|鄧旆光 編輯|彭疆

兩年前,32歲的劉麗麗因風濕病發作,前往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就診。入院7天后,劉麗麗病情危急,醫生建議她轉往北京某醫院治療。然而,乘上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的“救護車”后,劉麗麗還未到北京,就失去了生命。

劉麗麗的母親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劉麗麗有頭孢類藥物過敏病史。令她不解的是,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在劉麗麗住院期間,卻使用了頭孢吡肟。另外,轉運劉麗麗的“救護車”,當時并不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卻承擔了轉運重癥患者的工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張女士向長春市朝陽區衛生健康局投訴后,衛生健康局依法對經營“救護車”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2020年11月,張女士把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告上法庭。今年8月16日,該案在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選取劉麗麗的死亡原因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作出的結果,將成為判斷院方過錯責任、患者死亡因果關系、院方責任程度的重要依據。

▍女子患多發性肌炎入院后病情惡化,治療中曾使用過敏史藥物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4年,女兒劉麗麗出現手指關節腫痛、上肢無力、下蹲后不能站起等癥狀。2015年,在沈陽市某醫院就診后,診斷為“多發性肌炎”。

張女士稱,2020年7月29日,劉麗麗感到“腿痛”,疑似舊病復發,便前往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復診,隨后在醫生的建議下入院治療。

據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官網,這是一所大型綜合三級甲等醫院。

劉麗麗在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住了7天,病情日益惡化。期間醫生使用了一種名為頭孢吡肟的藥物,劉麗麗表示用藥后感到不適。隨著劉麗麗病情加重,醫生建議她轉院治療。

從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的門診病歷來看,劉麗麗的病情一直不容樂觀。門診手冊顯示,7月29日,劉麗麗前往該院就診時,“由輪椅推入,面色蒼白,周身水腫,呼吸音粗,診斷為多發性肌炎和皮肌炎,考慮疾病復發,醫生建議入院進行系統診治。”入院當晚的病程記錄中,患者“本次因雙肩、雙膝疼痛半年,周身水腫20天入院,患者自行停藥8月余”,“患者病史較長,病情反復發作,臟器損傷嚴重,病情較危重,考慮治療效果欠佳,預后差,生存期短,向患者家屬告知。”

劉麗麗的病程記錄中,院方稱患者和家屬入院后沒有完全配合治療。7月29日的醫患溝通記錄單中,醫生表示需要對患者進行采血以復查相關指標,但患者表示拒絕。“患者或家屬意見”一欄寫有“拒絕采血,拒絕肺C7”,下方是張女士的“簽名”。7月30日的值班記錄顯示“患者拒絕入院后采血”。

根據隨后的病程記錄,8月1日,劉麗麗的主治醫師鄒某認為目前感染嚴重,治療難度較大,考慮根據藥敏結果調整抗生素。8月2日,醫生電話咨詢臨床醫學科后,給予升級抗生素為頭孢吡肟。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女兒有頭孢過敏的經歷。她無法理解,為什么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的醫生在治療時,會選擇使用頭孢類藥物。張女士記得,2015年,劉麗麗在沈陽某醫院接受治療時,曾使用了頭孢類藥物,隨后女兒身上起了紅疹,倒在地上抽搐。醫院采取相關措施后,癥狀得以緩解,并得出劉麗麗對頭孢類藥物過敏的結論。

劉麗麗的多份住院記錄顯示,2015年至2019年,沈陽某醫院和北京某醫院,都在“藥物過敏”一欄,標示出劉麗麗對頭孢類抗生素過敏。

那么,2020年劉麗麗在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住院治療時,醫生對她的頭孢過敏史是否知情?

張女士堅稱,女兒入院時,醫生沒有詢問女兒的藥物過敏史。而另有資料顯示,科室負責人趙某在接受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調查時,表示自己當時詢問了劉麗麗的藥物過敏史,但“劉麗麗和她母親都說沒有(過敏史)”。

劉麗麗當時的主治醫師鄒某接受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調查時也表示,患者入院時,她曾詢問過藥物過敏史,但劉麗麗說沒有藥物過敏史。她說,“以前頭孢試敏時出現過皮疹,但是是過敏還是病情導致的不太好辨別。后來(來我們科住院前),患者也用過頭孢,沒出現過過敏。”

劉麗麗2020年在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的門診手冊和住院病案首頁上,“藥物過敏史”一欄均為空白。入院記錄“既往史”中,寫有“否認藥物過敏史”。病程記錄中,多次提及醫生查閱了2015年劉麗麗在北京某醫院的既往病歷,但記錄的信息與多發性肌炎相關,沒有提及頭孢過敏史。

8月2日的醫患溝通記錄單中,對于醫生升級抗生素的建議,患者或家屬意見為“繼續使用原抗生素”,但患者或家屬簽字一欄為空白。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8月2日,她看到醫生使用頭孢吡肟,便向醫生提出質疑,說女兒對頭孢過敏,但醫生表示可以使用。她便拍下了輸液袋的照片,輸液袋上的時間為10點46分。

↑張女士拍攝的頭孢吡肟輸液袋

8月3日,劉麗麗表示呼吸困難,她和家人都懷疑是由于頭孢過敏產生了不良反應。當天的病程記錄中,醫生判斷劉麗麗為I型呼吸衰竭,感染重。11點55分,劉麗麗轉入RICU(呼吸重癥監護病房)治療。當天的呼吸科記錄顯示,患者有多臟器功能損傷傾向。8月4日,患者出現肝損傷,且咳痰帶血。會診診斷急性心肌損傷可能性大。

8月5日,劉麗麗病情明顯惡化。醫生建議轉診至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家屬表示同意。出院診斷顯示,當時劉麗麗有多發性肌炎,雙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癥,急性心肌損傷可能性大,肝損傷,腎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異常,中度貧血,電解質紊亂,脂肪肝,雙側胸腔積液。可見,出院時,劉麗麗的病情十分嚴重。

▍家屬稱部分病程記錄與事實不符,質疑院方“造假” 法院判決顯示病歷書寫存在不規范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她看來,院方的門診手冊、病程記錄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有他人未經同意,“代替”她寫下家屬意見,并以她的名義簽字。

張女士表示,與門診手冊記錄的不同,劉麗麗入院時,主要的不適是腿痛,沒有看到女兒有“水腫”的情況。她說,入院當晚,醫生也沒有向家屬提及“病情危重,生存期短”等事宜。

而對于病程記錄中所述的“7月30日,家屬拒絕采血”,張女士表示絕無此事。她說,女兒、自己和家人當時并沒有拒絕采血,醫患溝通記錄單中的“拒絕采血,拒絕肺C7”及下方的簽字,都是他人“偽造”的。而2020年8月2日醫患溝通記錄單中,患者或家屬意見一欄“繼續使用原抗生素”,也非自己所寫,且患者或家屬簽字一欄為空白,無法代表家屬意見。

一份長春鐵路運輸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劉麗麗的門診手冊中未填寫過敏史信息,與患者電子門診病歷中記載的過敏史信息不符,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定。

根據判決書內容,長春市朝陽區衛健局在2021年對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的常規監管中,發現病歷書寫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并對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判決書還顯示,劉麗麗2016年在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的住院病歷中,明確記載有過敏史或不良藥物反應史,過敏原為頭孢類抗生素及麗科偉,臨床表現為皮疹。而醫院在接受衛局調查時表示,劉麗麗入院后,曾查閱了患者2016年在該院住院治療時提供的報告。

紅星新聞記者數次致電當事醫生,對方均不予回應。

院方表示,患者曾于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頭孢試敏,結果為陰性,8月2日的頭孢吡肟試敏也為陰性。院方認為,劉麗麗使用頭孢吡肟后出現呼吸困難并非頭孢過敏類反應,而是原發疾病病情發展所致。

▍出院13小時后于“救護車”上逝世 中途曾停車加氧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醫生提出轉院建議后,他們決定帶劉麗麗轉往北京某醫院治療。地圖顯示,從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到北京某醫院,有980多公里,大約需要11至12小時車程。聊天記錄顯示,最初,劉麗麗的弟弟表示希望帶姐姐乘飛機去北京,但醫生說不能乘坐飛機,只能乘坐救護車轉院,否則不允許劉麗麗離開醫院。

于是,家人在院外聯系了一輛“救護車”。但很快,有自稱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救護車工作人員的人進入病房,告訴他們,外面找的車都是“黑車”,勸他們搭乘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自己的救護車”。家屬們認為有道理,便同意了。

張女士表示,當時,那輛車外觀看上去就是救護車,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車頭有“急救”二字,便相信了那是醫院的救護車。“救護車”工作人員告訴張女士,從吉林到北京,需一次性支付車費1萬元,支付方式為微信支付。轉賬記錄顯示,2020年8月5日10點24分,張女士給微信名為“丑女無敵”的人轉賬1萬元。

“救護車”大約于10點40分出發。張女士記得,一路上,女兒看起來很痛苦,說自己身上發熱刺痛,肚子不舒服,呼吸困難。晚上11點半左右,隨車醫生表示,劉麗麗已經離世。此時汽車仍未抵達北京某醫院。

張女士記得,啟程時,“救護車”上有1個大瓶氧氣和2個小瓶氧氣。使用小瓶氧氣時,女兒表現出無法呼吸的痛苦模樣,醫生隨后又讓她使用大瓶的氧氣。“救護車”分別于當天下午1點多和3點多下高速“加氧”。據此,張女士懷疑“救護車”上沒有備足氧氣。而仁康公司事后解釋稱,當時,車上備有2個12壓的大瓶氧氣,2個小瓶5壓的氧氣。他們在四平市更換了1瓶12壓的氧氣,在沈陽高速下橋口更換了2瓶12壓的氧氣。直到劉麗麗去世,氧氣還有大半瓶。對方稱,更換氧氣瓶,是因為患者對氧氣需求量非常高,且路途遙遠,以備不時之需。

▍衛健局:運輸車輛無執醫資質

張女士說,女兒去世后,車上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他們無法為劉麗麗開具死亡證明。此外,若要把劉麗麗運回長春的殯儀館,需另支付3000元。支付記錄顯示,當晚11點53分,劉麗麗的丈夫孫某向微信名為“十三億分之一”的人(司機)轉賬3000元。

為了火化女兒的遺體,家屬請長春市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死亡證明(推斷)書。該死亡證明(推斷)書中,劉麗麗是在從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轉運至北京某體院途中去世,死亡原因為“多發性心肌炎”。

“當時只想著要盡快火化遺體,沒有想到可能還需要保存遺體做尸檢。”張女士說。

張女士發現,運輸女兒的車輛,其實是吉林仁康急救站名下的車輛。2021年3月,她懷疑運輸女兒的車輛不是正規救護車,便向長春市朝陽區衛生健康局投訴。

長春市朝陽區衛生健康局的行政處罰公示顯示,2021年9月26日,該衛生健康局作出處罰決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3萬余元,罰款13萬余元。也就是說,劉麗麗去世的2020年8月,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

↑衛健局對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

一份《吉林大學第一醫院院后病人轉運服務合作協議》顯示,2019年,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即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與長春東業投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長春東業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對院后病人轉運服務進行運營合作。

如果在吉林大學第一醫院住院的病人及家屬有院后病人轉運的需求,可直接向長春東業公司提出。長春東業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病人及家屬提供轉運服務,自負盈虧。院方允許長春東業公司在院內開展院后病人轉運服務,并對轉運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協議第五條約定,長春東業公司方有權向病人或家屬收取轉運服務費用,且未經院方允許,長春東業公司人員不得到封閉管理的病房內部接送病患。長春東業公司應保證配備不少于8輛病人轉運車輛,以滿足住院病人轉運需求。

協議第七條約定,“本合同自乙(長春東業公司)方將其8輛運營車輛的營運許可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天眼查顯示,長春東業公司的法人代表為周某某。該公司的投資企業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周某某。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該公司2019年5月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救護車租賃、特種車輛銷售、救援服務等。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在《關于患者劉麗麗轉運事件的情況說明》中稱,該公司主要開展出院患者轉運服務,不含急救醫療范疇。轉運途中,雖然對患者進行監護吸氧,但“不具備急救措施”。

這意味著,該公司提供的車輛,雖然外觀與救護車相似,且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但并非院方所屬車輛,也并非“救護車”,而是“院后轉運車”。但同時,院方也對轉運公司的行為具有監管責任。雖然出院時,患者病情危重,但“不具備急救措施”的車輛依然承擔了轉運患者的工作。

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拒絕答復任何問題。

“我希望提醒其他患者,對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救護車’提高警惕,注意甄別,及時保留證據,以免更多的悲劇發生。”張女士對紅星新聞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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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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