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讀私立學校一年需8萬元,女子要求前夫分攤未獲法院支持
夫妻離婚時約定兒子的教育費用由雙方平攤,但女方未跟男方商量把兒子送到了學費8萬元一年的私立學校就讀。男方不愿意分擔高學費,女方于今年上半年起訴討要。近日,江蘇南通海安市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女方的訴求未獲法院支持,判決男方參照同期公立小學的收費標準,承擔兒子的教育費用。澎湃新聞19日從海安法院獲悉,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小倩(化名)與王強(化名)2008年結婚,次年生下兒子晨晨(化名)。2014年,因感情破裂,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晨晨撫養權歸父親王強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顧晨晨起居生活直至其小學畢業止,王強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醫療費和教育費由雙方平均分擔。二人離婚后,晨晨一直跟隨小倩生活。
2016年7月,小倩攜子去上海發展,因晨晨無法在上海接受義務教育,小倩將晨晨送至私立學校就讀,每年需繳納8萬余元教育費用。小倩在告知前夫王強送兒子就讀私立學校時,王強表示反對,稱不愿承擔多出來的教育費用。兩人多次交涉無果,小倩于今年上半年將王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晨晨由其撫養,并要求王強支付撫養費及相應的私立學校教育費用。
晨晨已年滿8周歲,庭審中,其明確要求隨母親一起生活。海安法院審理認為,小倩雖與王強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撫養權歸王強所有,但孩子事實上一直隨她生活。法院尊重晨晨的選擇。故小倩要求將晨晨變更由其撫養,并要求王強按照約定的標準支付撫養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晨晨上私立學校的學費如何分擔,法院表示,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公立小學屬于義務教育學校,國家對就讀于公立小學的學生免收學費,公立小學的收費較低;而私立學校具有營利性,其收費項目和標準不一,通常都要求學生交納高額的費用。據此,法院認為,對于離異父母而言,若離異父母未協商一致,一方當事人擅自選擇高額的支出,應當由作出選擇的行為人自行承擔。本案中,小倩將孩子在義務教育階段送到私立學校,應與王強協商決定,但在王強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對于相應教育費用,應當參照同期公立小學的收費標準計算。為此,法院判決,晨晨變更由母親小倩撫養,王強按照約定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對于王強應承擔相應的教育費用,參照同期公立小學的收費標準計算。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海安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孫翠燕介紹,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的范圍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如當地公辦學校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教育費用和日常學習中常見學習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規教育費用支出。但對于子女就讀私立學校、參加興趣班等產生的費用,一般難以支持。因此,超出義務教育范圍的培訓費、擇校費等費用,父母一方決定支付之前,應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征得同意;未經協商,父母一方擅自決定采用高付費方案的,原則上由該方承擔相應費用。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