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拿父母500萬元買房表示會償還,離婚后不認賬被訴
法官提示,親屬之間確需借款的,應盡可能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對借款本金、還款期限和利息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
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召開了涉親屬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新聞發布會。新京報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在過去的三年里,該院審結了親屬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2件,其中父母起訴子女及(或)其配偶的案件近五成,還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發生在兄弟姐妹之間。而且,此類案件往往與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相關聯,對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錢款用于購買房屋或汽車等情形,子女夫妻離婚訴訟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爭議通常與民間借貸糾紛產生交叉。
發布會上,法官還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并提示,親屬之間確需借款的,應盡可能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對借款本金、還款期限和利息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此外,在款項交付上,可以優先選擇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其他支付軟件轉賬;必須以現金形式交付的,應當留存取現、對方收款憑證等證據。
父母將錢借給子女買房,法院認定存在借貸關系
張某與韓某于2015年1月登記結婚。2019年5月,張某父母出售他們名下房屋,并將售房款中的500萬元存入張某名下,張某、韓某將該款項用于購買房屋,并登記在韓某名下。
2020年4月,張某與韓某登記離婚,當時未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后該房屋被韓某出售。張某父母訴至法院,主張500萬元系借款,要求張某與韓某共同償還,并向法院提供了韓某與張某母親微信聊天時、表示“同意還款”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張某認可該筆款項為借款,并同意還款。但韓某主張該筆款項為贈與,并非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認可父母向他和韓某借款500萬元購買房屋,韓某亦曾在與張某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同意歸還該筆款項,而韓某在訴訟中主張該筆款項系贈與,卻未提交足以證明贈與存在的證據,應當認定張某父母與張某、韓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張某與韓某應償還借款。
法官解析,本案準確適用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在子女配偶曾經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同意還款,但在訴訟中又主張系贈與的情況下,該子女配偶應當進一步舉證,因其未能完成舉證,法院認定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離婚后丈夫訴前妻歸還“欠款”被法院駁回
王某與嚴某于2018年初戀愛,不久開始同居,4月開始籌備婚禮,10月舉辦婚禮,2019年6月登記結婚。2021年5月,王某起訴嚴某要求離婚。離婚后,王某要求嚴某歸還“欠款”。
王某表示,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他向嚴某轉賬共計51萬元,并稱上述款項均為借款。但嚴某否認這一說法,認為“欠款”系雙方共同生活支出,其中,婚前轉款主要用于籌備婚禮。法院查明,在前述轉款期間,嚴某多次為二人預訂機票和酒店,并購買婚慶用品。
法院認為,王某向嚴某的轉賬分為結婚登記前后兩個階段。登記結婚后,雙方屬于夫妻關系,財產存在混同,除非有確切證據,否則不應認定二人存在借貸關系。
登記結婚前,王某向嚴某的轉賬時間與二人共同居住且開始籌備婚禮的時間重疊,嚴某主張王某的轉賬系用于籌備婚禮和二人共同消費,具有合理性,王某未提交證據證明此階段的轉賬系基于雙方的借款合意。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王某要求嚴某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該案雖然將轉賬行為劃分為婚前、婚后兩階段,但并未機械認定婚前轉賬為借款,而是根據舉證情況,依法認定當事人轉賬時的真實意思是基于雙方籌辦婚禮和共同消費合意,而非借貸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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