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有哪些法律風險?市公安局回應了
最近有個別小區的市民聚集并且擅自離開風險管控區,在目前疫情形勢比較吃緊的情況下,可能出現哪些法律問題?
11月29日,重慶召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第153場),重慶市公安局法制總隊總隊長顧毅對此進行了回應。
顧毅介紹,疫情防控期間主要有三種比較容易出現的違法行為。
第一種,陽性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高風險區外溢人員等拒絕按照疫情防控規定,進行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者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作出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種,在定點救治醫院、方艙醫院、隔離點等場所,或者在社區、居民小區等區域毆打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隨意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起哄鬧事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或者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作出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故意傷害防疫工作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防疫工作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防疫工作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隨意毆打防疫工作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種,明知自己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顧毅呼吁,希望廣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落實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等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