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網被罰8760萬后,還有這些問題值得關注
處罰決定沒有明確責令違法者賠償用戶損失,只提到“當事人能夠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并積極整改”。那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違法者的整改要求到底有哪些?是否可以包括賠償用戶損失?用戶對此應該有知情權。
12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知網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21年中國境內銷售額17.52億元的5%的罰款,計8760萬元。同時,知網還需全面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處罰決定公布當天,知網回應稱“誠懇接受,堅決服從”,還對外公布了五個方面15條整改措施。
“知網風波”始于一年前。中國知名經濟史學家趙德馨起訴中國知網擅自收錄其論文獲賠70多萬元一事引發關注。今年4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在回復網上留言時表示:已關注到各方面反映的知網涉嫌壟斷問題,正在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行政處罰決定一公布,迅速在全網引起關注。不少網友表示,處罰才 5%,對比其銷售額太少。同時,沒有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違法者賠償用戶損失,處罰決定并未對此作出解釋。知網公布的整改措施中,第一方面即“徹底整改與期刊、高校的獨家合作”。這種獨家授權模式會對消費者利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帶來哪些危害?新京報記者針對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采訪了相關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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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1
獨家授權模式有哪些危害?
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布當天,知網迅速在官微上公布整改方案,提出了五個方面共15項整改措施。其中第一方面,即“徹底整改與期刊、高校的獨家合作”。
獨家授權模式會對消費者利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帶來哪些危害?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晉表示,學術數據庫提供的產品與一般商品不同,學術文獻是匯集了人類智力成果的重要載體,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學術文獻的版權資源形成壟斷、供給方式單一,經營者憑借這種壟斷優勢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要比在一般商品市場領域所造成的危害更大。
另一方面,獨家授權策略亦增加了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度。這是因為,學術數據庫需要收集大量的學術期刊以制作數字化資源。在建立學術數據庫之時,相關經營者就需要招募一定數量的技術人才并購買硬件設備及互聯網服務器,投入本就不小。而傳統學術出版資源數字化出版權更是學術數據庫吸引用戶的核心競爭力,但隨著不同領域內權威學術出版物不停地被大型學術數據庫獨家占有,必然使得潛在競爭者因無法獲得學術資源數字出版權,從而難以進入學術數據庫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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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2
如何認定“不公平高價”?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14年以來,知網濫用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通過連續大幅提高服務價格、拆分數據庫變相漲價等方式,實施了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其數據庫服務的行為。
孫晉表示,不公平高價行為是否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究竟何為“不公平高價”?各國競爭法學界對此莫衷一是,爭議不斷。實踐中,較為常用的對“不公平”的判斷方法是——通過與相關市場內其他經營者所經營的同類產品或價格進行比較,從而得出結論。如果和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相比極高,則一般認為是由于缺乏競爭而導致過高費用的產生。
在學術數據庫等新興領域,即使經營同類產品,也可能因為知識產權、網絡外部性等導致價格差異極大,其價格是否公平往往難以判斷。例如,與中國知網高額的使用費相比,萬方和維普數據庫價格都只是知網的零頭,一些高校購買十年維普數據庫的使用費可能還不如購買一年知網數據庫的使用費高??梢?,與其他學術數據庫相比,知網的使用費明顯過高。
然而,知網聲稱價格上漲是因為成本升高,這筆升高的成本即源于不斷增購的獨家學術資源。這就需要對學術數據庫的這部分增加成本進行分析。
孫晉表示,學術數據庫的漲價行為是否為“不公平”高價,應當從消費者福利、對競爭造成的影響及社會資源分配是否公正等角度,運用合理性原則進行綜合分析。
學術數據庫經營者價格的“不公平”性,還可以通過相關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與其成本的比對,計算出相關產品的利潤率,從客觀上說明該產品的價格是否過高。例如,作為國內用戶最多的中國知網,據其控股股東同方股份公司發布的2011年年報,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的毛利率高達66.88%,而其總營收更是達到了5.32億元,這一利潤率水平顯然高出了行業平均水平,其關于成本升高被迫提升價格的說法顯然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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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3
知網被處罰款8760萬,這個額度高不高?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表示,看處罰額度是否高,主要不是看絕對數額,或者罰款占上年度營業額的比例,而是看罰款計算的基數,以及是否沒收違法所得。
劉旭舉例稱,2021年4月,阿里巴巴因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限定交易行為而被處罰了上年度銷售額的4%,違法行為出現時間為2015年至2020年底。相比之下,知網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時間從2014年開始,比阿里巴巴更長,而且涉及的違法行為類型還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其數據庫服務的行為,危害性更大。因此,相比阿里巴巴,對知網僅僅按上年度銷售額的5%罰款,處罰力度明顯要輕了很多。
他認為,雖然目前知網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已經發生了變更,不再歸屬于清華控股集團,但是仍舊至少應該按照同方股份的全部銷售額計算罰款,“就像阿里巴巴雖然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集中在電商領域,但仍舊需要以全部銷售額作為罰款計算基數一樣。”劉旭表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通過個案作出了明確說明。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號行政判決書明確,在壟斷協議案件中,罰款計算基數是經營者全部銷售額。該解釋也應當同樣適用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的處罰。之所以按照母公司營收計算罰款,就是為了讓從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獲益的母公司承擔起對子公司的監督,擴大違法成本,更好地發揮預防違法行為的效果。但是,因為一直以來在反壟斷執法處罰尺度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導致知網等許多企業心懷僥幸,認為違法成本充其量是其銷售額的10%,既不會被沒收違法所得,也不會被責令賠償用戶損失,知網才會從2014年起持續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同方股份2022年4月28日發布的年度業績報告顯示,其2021年營業收入約284.56億元,同比增加9.84%。“目前對知網的處罰是按其2021年度銷售額為基數的,罰款力度限縮了至少15倍。如果按同方股份2021年銷售額的5%計算罰款,則要處罰14.288億元。”劉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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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4
為何沒有從違法之日起累計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從2014年以來,知網濫用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那么,為何沒有從違法之日起累計處罰?
對此,劉旭表示,根據新《反壟斷法》第五十七條,對濫用市場支配行為的行政罰款僅按上年度銷售額的1%到10%處罰。但是新《反壟斷法》增加了一個新條款——第六十三條,該條款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劉旭表示,之所以不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累積計算罰款,是因為我國《反壟斷法》對違法行為有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但知網案并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也沒有對此說明理由,同時沒有責令知網賠償用戶,難免有失公平。”
劉旭介紹,2019年5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官方刊物《中國市場監管報》在《細化措施落實競爭政策 突出重點加強反壟斷執法》中提到:“關于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基數問題。執法實踐中,計算違法所得往往難度較大,但要應算盡算,不能計算的要充分說明理由。罰款基數應為企業上一年度的全部銷售額,而不是涉案產品的銷售額。就此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專門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并得到明確答復。”
他認為,在上海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食派士“二選一”案中,也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但就此說明了理由;美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案中,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且未說明理由,但有責令美團返還對商戶不合理收取的保證金的要求。“違法所得和民事賠償不是一回事。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帶來的全部收入,民事賠償是針對違法行為對其他民事主體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劉旭說,知網案涉及兩類違法行為,即不公平過高定價和要求交易相對人與其開展排他交易。兩類行為帶來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和應繳納稅金后,剩余的都應該視作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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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5
用戶是否可以向知網提起賠償訴訟?
劉旭表示,用戶可以或單獨、或集體向知網提起賠償訴訟,但是存在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舉證上也不容易的問題,對個人用戶而言性價比較低。除此以外,用戶也可以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修改處罰決定,責令違法者在整改承諾中補充對用戶的損失賠償辦法。
他表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2014年以來,當事人(知網,下同)在數據庫服務價格較高的情況下,仍連續多年以較大幅度提高數據庫服務價格,年均漲幅達10.06%。2014年以來,用戶采購當事人數據庫服務的年均價格漲幅超過30%的有66家,10%-30%的達622家。部分用戶2021年數據庫采購價格達到2014年的數倍,其中,高于4倍的有91家,高于3倍的有157家……2014年以來,當事人數據庫服務的成本及內容的變化與同行業競爭者相比,并無顯著差異,同行業競爭者數據庫服務價格平均漲幅均不超過4%……
“既然行政處罰決定的案情介紹里有說明部分用戶被以不公平高價收費,那么,他們顯然是可以主張民事賠償的,法院和執法者均應該支持。”劉旭說,處罰決定沒有明確責令違法者賠償用戶損失,只提到“當事人能夠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并積極整改”。那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違法者的整改要求到底有哪些?是否可以包括賠償用戶損失?用戶對此應該有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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