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取消公攤是忽悠 購房者不會得到實惠”的消息登上熱搜,讓公攤面積再一次成為輿論的焦點。
近年來,“買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得70平方米”“史上最強公攤小區”之類的新聞不斷出現。
民眾對公攤面積的討論從未間斷過,觀點各異。支持者認為,公攤不合理,強烈呼吁取消公攤;反對者認為,無論按哪種賣法,公攤面積不會白送,當務之急是要規范公攤面積管理。
公眾對公攤面積多有詬病
今年7月,陜西西安的姬女士稱,其購買的一套69平方米的商業公寓的房子,公攤面積達37平方米,公攤面積的比例超過了50%,“公攤面積大到懷疑人生”。
該事件一經報道再次引發了公眾關于公攤面積的討論。有網友表示,“開發商用心良苦啊,公寓太小,來客了家里坐不下可以坐樓道里”“它明明可以直接搶錢,卻偏偏施舍給你32平”……
惹得很多購房者“一肚子怨氣”的公攤面積,是指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的簡稱,其與套內建筑面積之和構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積。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是公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仁藏告訴記者。
“先是以棟為單位,由設計單位通過圖紙測算,得出整棟建筑物的總公攤面積,再以套內建筑面積為比例分攤給各戶承擔。一般情況下,在項目竣工后,測繪部門還要對房產面積再進行一次測算。”有著豐富測繪和房屋預算審計經驗的建筑工程師白焰向記者介紹了計算公攤面積的過程。
然而,在購房過程中,購房者卻時常被“公攤”“公攤系數”“公攤率”等術語繞暈。
早在2010年,山東高密一預售樓盤,因“公攤系數”達52%,被稱為“史上最強公攤”小區;2018年,湖北武漢的蔣先生購買了一套“商住用房”,但交了錢拿到合同后卻發現是“商業辦公房”,且公攤超過了40%,而開發商承諾的共享休閑區域是毛坯;2022年,山東青島一小區業主購房后發現公攤面積占比高達46%……收房時卻發現房屋面積被公攤分走,讓很多購房人產生“吃大虧”“被套路”的感覺。
不少網友表示“支持取消公攤面積”“辛辛苦苦掙的錢被公攤分走了,吃大虧了”“使用價值沒那么高,憑什么要收取等同于實際居住面積一樣的單位價格”;但也有購房者和業內人士表示,取消公攤面積后,開發商勢必提高套內單價,房子的總價很可能相差無幾。
就此,網友打了一個形象的比喻:榴蓮是帶殼賣,還是去殼賣?
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出臺
在近日姬女士為超過50%的公攤面積要一個解釋時,銷售人員表示,公攤沒有問題,符合國家規定。當地住建局也表示,目前公攤面積的占比沒有明文規定。
張仁藏告訴記者,我國法律對于公攤面積的計算方式,均無直接明確的規定。關于公攤面積的規定,目前主要見于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之中。
他結合司法實踐中經驗進一步指出,由于目前我國缺乏對于公攤面積的明確規定,也并不存在對于公攤面積占比的限制,因此容易產生糾紛。法官一般會對不動產登記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載的公攤面積以及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提供的開發商報建時提供的公攤面積數據進行比對,從而判斷出房屋的公攤面積計算是否有誤。實踐中,購房人以公攤面積約定不明或公攤面積過大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通常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
“公攤哪些面積,公攤多少面積都是一團迷霧,只能由開發商‘信口開河’,而百姓卻為它承擔了高額費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洪洋表示,在商品房銷售中附加公攤面積是全國普遍現象。最可怕的是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
他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公攤面積存在一些弊病,包括沒有專業機構在業主或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監督下測量清楚每戶的公攤面積,也沒有業主測量清楚自家房子的公攤面積,而業主卻為公攤面積承擔了高額費用;公攤面積劃分沒有統一標準,只能由開發商說了算;住宅物業費按建筑面積收費不合理等。
面對這些問題,廣州、重慶等地區進行了以套內使用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共有建筑面積不再分攤到戶等探索。香港頒布了住宅物業新規,徹底取消公攤面積。
今年8月,合肥召開全市房地產工作專題會議,提出“積極探索商品房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等舉措,引發廣泛關注。其中,最受外界關注的內容是“避免公攤面積比例過大,要積極探索商品房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也即探索取消公攤。據了解,這是合肥首次公開提出“探索商品房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
在立法層面,2019年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宅項目規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有“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的表述,但隨后《住宅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該表述已不見。
在2023年3月1日,住建部發布的《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建筑面積應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該規定在發布后引起輿論熱議,被外界一度解讀成“公攤面積增加了”。但隨后住建部表示,此種說法是誤讀。
完善公攤面積制度更具現實意義
這些年,對于取消公攤,業內有不少討論聲。“取消公攤面積”在近年全國兩會時被屢次提及。
早在2011年,全國人大代表林燚就曾建議取消公攤面積;2016年全國人大代表柳樹林等10名代表建議,全國都應該根據“套內建筑面積”買房、售房;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在2019、2021兩年呼吁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商品房銷售計價依據;2022年,全國政協委員洪洋也提出建議取消商品房公攤面積,將實際的公攤面積成本核算到實用面積之中。
張仁藏表示,取消公攤面積制度具備可行性。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國香港地區取消公攤面積制度的案例和經驗表明,減少或取消公攤面積可以有助于提高市場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樓市健康發展。取消公攤面積制度使購房者能夠更靈活地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房屋,不再被固定面積限制,還有助于消除市場的不合理競爭和房價虛高的現象。開發商將更注重房屋品質和功能,提高產品競爭力,促進市場向高質量住房供給的轉變。
但是,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取消公攤面積不可能一蹴而就,甚至會影響到購房者的權利。
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告訴記者,建筑物的公用部分本身是客觀存在的,如果不公攤給業主由業主共有,只能由開發商持有,購房者可能并不愿意將公用部分繼續留在開發商手里。但是,把公攤面積算入總計價面積,確實會給購房者帶來困惑。
“公攤所引發的問題,無法簡單地通過取消公攤解決,關鍵是要在銷售安全流程中做到公攤面積透明公開,充分保證購房者知情權,要做好公攤面積的標準和明細的信息披露。”樓建波建議,在房屋售賣的前期宣傳推廣和正式銷售中,明確告訴購房人公開房屋面積預測報告(期房)或實測報告(現房)的相關面積數據。這種告知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都應是對購房者有意義、能明白的,披露到套的,將公攤明細“曬在太陽下”。
張仁藏建議,在短期“公攤部分”必然存在的情況下,首先要完善數據資料公示機制,要求開發商向購房者披露公攤面積的計算方式,保護購房者的知情權。有關部門應進一步規范公攤面積制度,規定公攤面積的最大比例、收費標準、測量方式等,避免因分攤面積問題產生購房爭議。
他進一步指出,對于開發商隨意擴大公攤面積,超過合理誤差的行為,可以考慮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要求其給予購房人公攤面積費用三倍賠償,從而提高違規成本,遏制“亂公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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