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丈夫與情人生育一子,并在4年內陸續給她213萬余元,原配將丈夫的情人訴至法院,要求歸還丈夫贈與的所有財產。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返還所有財產。3月8日,江蘇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公布了十起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含上述案例。
澎湃新聞從淮安中院獲悉,周林(化名)與楊軍(化名)系夫妻關系,婚后經營家紡店,鄭云(化名)原系該店女員工。2019年起,鄭云與楊軍發展為情人關系,后生育一個孩子。2019年至2023年間,楊軍以轉賬、現金等方式陸續給鄭云213萬余元。周林獲知后認為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訴至法院要求鄭云返還楊軍贈與的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的,應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即行處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該處分行為無效。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經營的物質基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為嚴重背離了婚姻彼此忠實的基礎,損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財產權。本案中,楊軍在與周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鄭云保持情人關系,隱瞞原配妻子向情人贈與款項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保護,鄭云應予返還。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鄭云返還所有獲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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